富奥股份: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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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工作程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
                                       )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
承诺;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信息。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
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
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依法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深交所市场
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交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
性质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
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
告并及时更正。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四)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六)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十)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十一)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二)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项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足额坏账准备;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本制度“应当披露的交易”是指公司发生的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
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限);
 (四)在前项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
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
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
露的具体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当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
市规则》及《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
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
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
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通过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
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
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媒体确认发布后,
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
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
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深交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
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必要时提请董事会讨论后答复证券交易所,并按深交所的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
登补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
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
询函等任何函件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后,如
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
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
序: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书提交相关文件;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
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交所,由深交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
和方式。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七)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不能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信息的
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及/或代表公司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与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对外披露时,应
当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
检查的情况。
  (七)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
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的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交所备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有关信息的汇集、整理、初步分类及存档
工作。凡按照本制度需披露的文件,相关部门将信息材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后,
由其对材料进行核查后整理形成书面形式递交部门负责人,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后
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开披露,上述知情人员均不得向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
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
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出的信息披露如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
范围,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秘书承担责任;属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信息披露范围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无论披露后果如何,董事会秘
书均不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规定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
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
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
查。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
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
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提前确定
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应拒绝回答。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有效的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
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
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
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公
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
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
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报告深交所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
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做书面记录的事项由
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后交其审阅并签署,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保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工作,不同类别的信息披露文件
按其各自的保管期限存档。
  第六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联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地方证监局),应做好电话联系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要存档保管),以公司
名义对上述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本制度做相应修
正。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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