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
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
息披露基本要求。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
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
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
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
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
议;
(二)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重大合同之外,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新业务合作协议、项目中标等信息及后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拓展新
业务、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提名信及相关定点通知
等(获取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订单的生命周期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或获取除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客
户订单的生命周期收入超过 3 亿元人民币);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实质性进展;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
(四)公司合并口径范围内的新生产基地完成建设并正式投产;
(五)其他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公司应当披
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针对第八条所列情形,若拟披露内容包含客户商业秘密、隐私信息等
需保密内容,公司可豁免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
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上述第十条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
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起草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批准披露;
(四) 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
存。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在得到
相应回复前,应当控制知情人范围,不得随意传播。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 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文件;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规定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
部门、本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
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
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
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
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
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