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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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
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
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制度
第二章规定的委托理财操作原则执行;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活动,应报
送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事前审批,未经审批通过的,不得开展
委托理财相关业务。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
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在确保安全
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
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
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委托理财产品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的,应当在投资
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
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
财产品,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财务总监审批、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
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
档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审查委托理
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控制部(董
事会办公室)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
理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六条 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
利率变动情况等进行投资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交审批,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理
财由财务总监执行审批;
  (二)经财务总监审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章程》
等规定,委托理财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其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
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委托理财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选择,需经过公开询价,综合风险与收
益,择选合作;
  (四)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
时,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
  (五)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采取措施
回收投资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
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责
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则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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