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
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奥汽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二)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
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组织和规范地建立起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汇集、发布机制,统
一协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及资本市场,需要具备
的素质和基本技能包括:
(一)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主业规划、发展战略及所处行业等
情况,对公司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财务、证券、金融、法律、企业管理、
市场营销等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和应变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可代表公司就公司的经营和未来发展事项做出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
(二)基金等投资机构;
(三)证券分析师、研究员;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
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可通过以下方式:
(一)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会,包括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三)建立并维护公司网站;
(四)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公司宣传资料;
(七)走访投资者;
(八)现场参观;
(九)发(投)放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举办路演推介、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七条 公司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进行客观、有效的
宣传。公司任何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或员工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前必须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人员陪同。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
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
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增进
股东对公司的了解,并认真听取股东的建议和意见。
公司充分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积极参加由证券、公关公司安排举行的资本市场会议以及
论坛,利用会议演讲、小型讨论会、一对一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充分交流,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一条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
举行路演推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的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
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
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回答投资者的问
题,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
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对投资者通过电子邮箱或论坛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公司应及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
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
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
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并答复。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
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
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
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中未预见的突发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协调与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