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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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
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未经董事会批
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如有,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
           (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
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
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
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
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
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关知情人员,在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
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使用内幕信息。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的审
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
非业务相关部门或者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
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
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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