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
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
会计师;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
来源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
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要素及标
准,并通知公司财务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应聘文件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到
期可以续聘。续聘可以不履行相关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
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
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 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
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
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
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
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
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二)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