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泰: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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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独立董事”
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须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
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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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即非执行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
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
资格之一,并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
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
(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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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
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程增补新的委员。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
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义务规定适用于审
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至少包括:
  (一)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
报责任;
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机构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
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
于该负责审计的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
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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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
  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
审阅:
  就上述第(二)项而言,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
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下属
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财务汇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
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审计功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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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风险管理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
理层作出的回应;
中提出的事宜;
报;
  (四)检阅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员工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
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
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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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
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
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
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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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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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于会议召开向委员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文件、邮件
(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3 日(不包括会议当日)。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需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且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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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表决程序及规则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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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
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由公司
支付费用。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审
计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应由正式委任的委员会秘书(通常为公司秘书或正式委
任的代表)保存。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委
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公司董事可以在
发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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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
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二条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
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处理。
                 第七章 回避制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
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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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
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
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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