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泰: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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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
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在指定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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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包含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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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网站和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网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
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 A 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披露的 H 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
中期业绩公告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报告或公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 A 股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 A 股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 A 股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H 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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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露。H 股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半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露。公司刊发 A 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刊发 H
股季度业绩公告或季度业绩公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
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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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
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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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当在盈利预
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 A 股和香港 H 股证券市场上市,如果香港 H
股证券市场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
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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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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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或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交易”的披露要求如下: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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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本条第(三)、
            (四)项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审批及披露要求: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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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并
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审批及披露要求。
  (四)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并
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审批及披露要求。
  (五)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日常交易”的披露要求如下:
  (一)本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
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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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承
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
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条第(二)
项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
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
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五)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
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
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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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五)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 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六)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披露: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需提供担保;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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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格的除外;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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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
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
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
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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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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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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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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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如需),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最小范围内流转。
同意。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知情人员名单告知证券事务部,同时应告知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到证券事
务部进行登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
时登记,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共同承担。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
  (一)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
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
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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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监管部门发出
的(一)项所列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证券事务部
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
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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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
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产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
就该事件形成的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
露事务。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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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节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重大信息通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指定专人作为证
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
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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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或者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七节
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
隐瞒重要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确保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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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七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证券事务部
负责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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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应
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
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
责任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三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报告制度》,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具体管理进行规定。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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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上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参见《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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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七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公司保
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及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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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八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
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
务部负责提供。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
并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月度、季度、
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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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十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接到证券事务部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
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
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九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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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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