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5-071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前期增资及股权回购相关事项的
议案》,就股权回购相关事项,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原债权人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
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君丰华益”)达成和解,并于 2025
年 1 月 6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 年 2 月 14 日,
公司与君丰华益正式签署《和解协议》。公司与君丰华益之间涉及的相关债务及
和解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2025 年 2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
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前期增资及股权回购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号:2025-004)。
享有的剩余债权转让给石家庄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恒
扬”),公司向石家庄恒扬履行(2023)京仲裁字第 1081 号《裁决书》及《和
解协议》项下尚未履行完毕的还款义务。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
资讯网刊登的《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58)。
为推进债务化解工作,进一步降低债务成本,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与石
家庄恒扬经协商一致,拟在目前债务基础上达成和解并签订《还款协议》。在此
协议中,石家庄恒扬同意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降低了利率,放宽了公司债
务偿付的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情形,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石家庄恒扬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王潇瑟女士的控股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石家庄恒扬为公司的
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石家庄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莉斐、王潇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司与石家庄
恒扬完成《还款协议》的签署。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石家庄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 70 号红石原著沿街商业 1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晨曦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5534839F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股权结构:石家庄融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100%
关联关系:王晨曦女士、张滋愉女士分别持有石家庄融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95%、5%的股权,均为替王潇瑟女士代持股份,从而构成王潇瑟女士间接持
有石家庄恒扬 100%股权。王潇瑟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
石家庄恒扬为王潇瑟女士的控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石家庄恒扬为公司的关联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关联关系外,石家庄恒扬与公司及公司其他前十
名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石家庄恒扬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恒扬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319,662,433
净利润 -29,681,754.07
总资产 3,220,019,512.27
净资产 -116,243,042.36
三、还款方案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石家庄恒扬达成
如下还款方案:
(一)公司确认,截至协议签署之日,应向石家庄恒扬偿还的债权本金为人
民币 1 亿元。
(二)协议项下债务利息以本金 1 亿元为基数,按照协议签订时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自协议
签署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利息按年度结算,公司应在每年 12 月
(三)公司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金。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优先抵扣当期应
付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
四、《还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石家庄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还款金额及构成
亿元。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自本
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利息按年度结算,乙方应在每年
(二)还款方式及期限
还款日期 本金还款金额(人民币) 利率
次还款时,应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及利息、本金抵扣明细,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
(三)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乙方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对乙方的还款情况
进行监督。
(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追
究乙方违约责任。
(3)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配合乙方办理与还款相关的必要手续,
及时出具收款凭证。
(4)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如需变更,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乙方还款延误等损失由甲方承担。
(5)不得再依据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和解协议》及《裁决书》向乙方
主张其他权利。
(6)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甲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①在乙方清偿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债权债务结清证明,明
确载明案涉本金及对应利息已全部结清;
②若甲方已就案涉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在
乙方清偿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解
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法院办理后续手续。
(1)有权要求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及利息、本金抵扣明细。
(2)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及方式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不得逾
期。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还款,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甲方,并说明理由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4)应如实向甲方告知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与还款能力相关的信
息,接受甲方的合理监督。
(5)按本协议约定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第(三)条
第 1 款第(6)项约定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
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基于公司目前的债务情况,石家庄恒扬同意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同时降
低了利率,放宽了公司债务偿付的条件。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定价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 元。
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还款协议》签署生效后,公司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债务偿付条件,有效
缓解了公司的短期偿债压力,降低了公司的法律风险以及诉讼成本。随着公司重
心全面转向发展核心高端装备制造业务,以及国内外市场的不断开拓,公司偿债
能力逐步提升,盈利能力也在不断提升。本次交易,预计可增加公司净资产,具
体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鉴于公司目前仍存在一定的债务偿付压力,本次交易仍不免存在后续执行的
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决议;
款协议》。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