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5)东易破管字第 16 号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东易日盛”)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京 01
破 50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
称“管理人”)。
事裁定书》,批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下称“重整计划”),终止东易日盛重整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东易
日盛负责执行,并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
告》,认为东易日盛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的认定标准。
现管理人就东易日盛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况向贵院报告如
下:
一、重整计划中有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的规定
重整计划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
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人分配的转增股份,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或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因债务人和/或管理人收到有权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原因
无法按重整计划规定向债权人分配偿债资源的,不视为未按重整
计划执行。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
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
已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投资款/履约保证金合计
自动等额转为重整投资款。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二)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预留至管
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对于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审查确认债权、职工债权及预计债权,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
将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提存/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
户。
(三)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份,
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东易日盛以现有
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2.6775047100735 股的比例实施
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 531,868,204 股股份。转增后,
东易日盛总股本将由 419,536,980 股增加至 951,405,184 股。上述
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531,868,204 股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
引入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债务。具体用途为:(1)该转增股份
中 416,868,204 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2)剩余转增股份
用于清偿债权。
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份登记相关事宜的申请》,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如
下事项:协助办理东易日盛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登记手续,全
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
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办理资本公积转增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日,
东易日盛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协
助司法资本公积转增申请表及配套文件。
积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登
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已经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四)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预留
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涉及应支付的重整费用包括案件
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中
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东易日盛股份登记过户
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均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或相应
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三、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截至目前,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支
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
现金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应当用于引入重
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份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
证券账户,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预留
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中有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的规定,管理
人认为,东易日盛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认
定标准。
特此报告。
附件:《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报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