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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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3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0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春萱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0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86,753,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18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113,928,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3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2,824,37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810%。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5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534,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0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791,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9,742,77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76%。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3,081,600股,
为公司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53,663,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52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表决情况:同意186,745,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52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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