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
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
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该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陈伟民主持。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630,31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1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4,440,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87,146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615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4,071,1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84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443,611,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2.2959%;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2,440,0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3404%;弃权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公司联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3,564,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2.2973%;弃权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3,567,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2.2970%;弃权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果如下:
同意443,553,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2.2974%;弃权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2,381,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3559%;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分公司申请关税保证保险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2,388,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3544%;弃权7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3,571,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2.2959%;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452,387,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3544%;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上海彭浦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452,379,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3562%;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452,381,0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3559%;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林青松
_____________
董洁清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立新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