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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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58 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法律意见书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
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二)14:50 在湖南省常
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8 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 72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2,708,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9044%,其中: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1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623,3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6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72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79,028,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股东均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88,355,7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11%;反对 4,222,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11%;弃权 13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88,302,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34%;反对 4,242,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15%;弃权 16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88,307,5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61%;反对 4,237,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9%;弃权 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8,302,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34%;反对 4,242,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15%;弃权 16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88,212,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67%;反对 4,222,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11%;弃权 27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2%。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88,200,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04%;反对 4,234,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3%;弃权 27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88,202,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15%;反对 4,232,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63%;弃权 27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88,014,4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40%;反对 4,232,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64%;弃权 46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6%。
  表决结果:通过。
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8,222,1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17%;反对 4,212,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60%;弃权 27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88,420,4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46%;反对 4,04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12%;弃权 23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4,739,8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735%;反对 4,049,26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81,791,5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48%;反对 10,048,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41%;弃权 86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110,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855%;反对 10,048,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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