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造成。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30
日 14 时 30 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15:00,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1,556,47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2295%;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33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79,67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336%。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34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364,4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19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 2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68,484,7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86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33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79,67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336%。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
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份 75,806,1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58%;反对股份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3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58%;反对股份 1,014,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12%;弃权股份 54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3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股份 317,558,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19%;反对股份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01%;反对股份 2,355,69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9%;弃权股份 5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
议案》
同意股份 319,116,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2%;反对股份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44%;反对股份 771,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6%;弃权股份 54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股份 318,986,3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6%;反对股份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60%;反对股份 951,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6%;弃权股份 4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份 319,182,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7%;反对股份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92%;反对股份 729,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33%;弃权股份 5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4%。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
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