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兰汇意第【 110 】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A 座 13 层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
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或“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冯玲娜、巴俊现场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
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
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
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
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王军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下简称“上交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甘肃省敦煌
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 28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周彪先生主持。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公告的通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异地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个
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190.843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81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0428 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403.886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84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
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
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s://vote.sseinfo.com/)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文件。
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情
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王军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报告人:董事长周彪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153,636,9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反对 358,108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4%;弃
权 4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8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王军元先生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