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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倪小燕律师、童欣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
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
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14点30分在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9号岭南V谷工控科创大
厦2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益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201名,
均为截至2025年12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705,75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868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
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41,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86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
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
表决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网络投票截止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公布。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6,3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1154%;
反对1,809,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5573%;弃权129,9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766,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1154%;反对1,809,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73%;
弃权1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3%。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
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未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倪小燕
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