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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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了《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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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
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迈得医疗工业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执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10,857,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7.7502%,均通过现场或者网络平台参会。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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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的内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 1 为
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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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10,85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2,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0,85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2,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0,85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2,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0,85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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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2,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0,85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2,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0,85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2,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0,84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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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02,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0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6%。
表决结果:同意 110,85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2,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0,85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2,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0,857,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2,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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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000%。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监
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