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剩余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江西九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丰能源”、“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购买资
产”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对九丰能源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的剩余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
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一)股份发行核准及发行登记情况
向公司下发了《关于核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 New Sources Investment
Limited 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2]2827 号)。
根据上述核准批复,公司向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四川远
丰森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能源”或“标的公司”)原全
体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其
持有的森泰能源 100%股权。
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的 5,256,212 股
公司股份已完成登记。
(二)股份发行明细及锁定期安排
序
名称 法定锁定期(月) 持有股份数量(股)
号
序
名称 法定锁定期(月) 持有股份数量(股)
号
合计 5,256,212
注:上述“法定锁定期”详见下文“2、锁定期安排”,其中何平、范新华分别持有不
同法定锁定期的股份。
根据《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
书(草案)(修订稿)》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安
排如下:
如至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交易对方用以认
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森泰能源股份的持续持有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其在本次交
易中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至本
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交易对方用以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份的森泰能源股份的持续持有时间超过 12 个月(包含 12 个月)的,其在本
次交易中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具体解锁事宜安排如下:
(1)除上述法定锁定期要求外,针对法定锁定期为 12 个月的业绩承诺方,
满足前述法定锁定期要求的同时,在标的公司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其在本次
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如下方式解锁:
① 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且具有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22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解锁比例为一个分数,
其 分 子 为 2022 年度 实 现的实 际净利润与 15,031.74 万元的 孰低值 ,分母 为
② 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满 24 个月,且具有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23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累计解锁比例为一个
分数,其分子为 2022 年度与 2023 年度实现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与 30,660.74 万元
的孰低值,分母为 47,581.75 万元,并向下以 5%为整数单位取整计算;
③ 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在业绩承诺期(2022 年
-2024 年)届满,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 2024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以及《减值测试报告》,交易对方所持尚未解锁的股份,在交易对方完成业绩补
偿、减值补偿及/或声明保证义务(如有)后全部解锁。
(2)除上述法定锁定期要求外,针对获得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对价且法定锁
定期为 36 个月的相关交易对方,其通过本次购买资产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
行上市满 36 个月,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 2024 年度《专项审核报
告》以及《减值测试报告》,在交易对方完成业绩补偿、减值补偿及/或声明保
证义务(如有)后全部解锁。
(3)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后的锁定期,
与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相同。
泰能源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经专项审核,森泰能源业绩承诺期(2022
年 -2024 年) 累计 实现 扣除 非 经常 性损 益后归 属于 母公 司股东 的净 利润 为
日,森泰能源的全部股权价值高于本次交易时标的公司交易对价,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未发生减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森泰能源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森泰能源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根据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锁定期安排,相关股东通过公司本次购买资产取得
的法定锁定期为 36 个月的全部剩余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截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由 625,414,024
股变更至 702,011,49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1,532,703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
东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森泰能源 100%股权并募
集配套资金。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就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的 5,256,212
股公司股份及可转债“九丰定 01”完成登记,登记后的总股本为 625,414,024 股;
完成登记。
本数量为 73,369,854 股。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6 月 21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 1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48,500 股限制性股票,向
股限制性股票已完成登记。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 914,760 份股票期
权行权,并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记;2025 年 10 月 24 日,上述 35,640 股限制性股票已完成注销。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总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具体如下:
换公司债券,若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和可转债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
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
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新增股份上市或可
转债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自
新增股份上市或可转债发行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
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9
股东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日持有限售股数量
名称 公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股)
合计 143,403 0.0204% 143,403 0
注 1:上述限售股仅包括因前述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总股本按截至 2025 年
注 2:原股东张宸瑜所持有的 6,272 股限售股,已通过司法拍卖由新股东李经纬竞得,
根据相关规定,该股份所附的限售义务由李经纬继续承担。
注 3:上表中各股东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
五入所致。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目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532,703 -143,403 1,389,300
其中:本次交易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143,403 -143,403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00,478,795 143,403 700,622,198
股份总额 702,011,498 0 702,011,498
注:上述股份数量按截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计算;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的剩余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的剩余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独立财务顾问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的剩余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斌 赵巍 张天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