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
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大禹节水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交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
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对上市公司法定信息
披露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
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
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
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
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
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
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
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
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一条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
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公司证券部
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
回复投资者提问。
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
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
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
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