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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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
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 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
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出售资产的决定;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公司股权激励等相关重大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上
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
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
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
(附件1),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2),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
人员情况。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
司证券部保留存档,公司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
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
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甘肃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
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
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编号:
   报送信息单位/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报送信息类别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
   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附件2:
                保密提示函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
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
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
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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