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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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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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与投
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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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
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来访人员需通过电话、邮件等方
式进行预约,公司应当要求来访人员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与其签署承诺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
排。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
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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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
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
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
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
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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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内上传。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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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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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
相关培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
用公布、保管期限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
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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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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