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 星宇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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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
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
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主席)。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内选举
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
事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
         《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日常工作,并执
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有
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并制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
         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就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
         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制定薪酬政策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就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他
         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 审查及批准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
         关合约条款确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六) 审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
         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
         款确定,有关赔偿亦需合理适当;
   (七)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不
         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酬;
   (八)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九)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 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议及/或批准《香港
         上市规则》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
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事宜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或两名以上(含两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六)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
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
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
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
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
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
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薪酬考核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
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 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 公司财务报表;
   (四)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
         记录;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质询,被质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
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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