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所规
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 ESG 委
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 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 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
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 对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督导、
审核公司 ESG 目标完成情况等;
(五) 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或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方面的资
料。
投资评审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ESG 工作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一) 提议符合公司战略的 ESG 事宜相关框架、政策及行动计划;
(二) 评估及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的 ESG 相关风险及事宜,包括气候变化
以及自然相关的依赖、影响、风险与机遇等;
(三) 提议包括气候与自然相关等 ESG 目标,并监督检查相关目标进展;
(四) 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就 ESG 相关事宜表现的公开披露;
(五) 定期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进行汇报;
(六) 其他 ESG 相关事宜。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
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
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三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