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维护
本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
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
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严
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如发生本制度所述的
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应当及时向证券部提交申请报告及
相关证明材料;
(二)证券部依据本制度规定,就申请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的条件及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组
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复核后,确有必要暂缓、豁免披露的,
上报董事长审定;
(四)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须经董事长签署后
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材料保存期限
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或者提交的报
告、信息存在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形的,依照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需符
合《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
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