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制定主体 董事会办公室
生效时间 2025年12月
?公司治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
制度类别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度
历史版本信息 2023年12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下称上市地)上市规则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
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关联人的确认,对公司关联交
易的审核、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关联交易及关联人包括上市地上市规
则定义的关联/连交易和关联/连人。
第二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委员不少于三人,且至少有一人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选举产
生。
第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
董事会一致。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或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
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报告;
(三)对关联交易的种类进行界定,并确定其审批程序和标
准等内容;
(四)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五)负责审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
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关联交易事项时,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四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的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不迟于
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在三分之二以
上全体委员无异议的,也可少于三日,也可采用其他通知方式。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主席拟订,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送达全体委员。
第六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在任何票数
相等的情况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有一票额外的或决定性
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需由委员亲自出席,不得
代理。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
半数以上全体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主席缺位时,由半数
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召
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
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列席会议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
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在会议
通知上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
员同意临时增加会议议题或事项后,方可对其进行审议和作出决
议。
第七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
制作会议记录,委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各位委员应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
字。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书面文件应提供给全体委员以作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应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将按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于公司及上
市地交易所网站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