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9: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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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制定主体      董事会办公室
生效时间      2025年12月
          ?公司治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
制度类别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度
历史版本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下称上市地)上市规则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
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公司《章程》
中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应超过二分之一。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由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
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其他事项。
 (二)制定并执行绩效评价体系、薪酬政策及奖惩激励措
施。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及架构,及就设立正
规而具透明的程序制定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获董事会转授职责,制定全体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
(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并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金融及证券行业的
特点、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须付出的时间及董事职责、个
人表现、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及是否应该按表现厘定薪酬
等。执行董事的薪酬结构中,应有大部分报酬与公司及个人表现
挂钩;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
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有关的合约条文
一致及公平合理,且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六)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
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合理适当;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自行厘定薪酬。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下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68条,对那些须经股东批准
的服务合约发表意见,告知股东有关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就有关
合约是否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整体利益提出意见,并就股东(身
份是董事并在该等服务合约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者除
外)该如何表决而提出意见;
  (八)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到法律或监管限
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九)审阅及/或批准《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
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政策范畴内,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上述薪酬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
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
案和制度等。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
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
议,咨询董事长或总经理,如认为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独
立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特殊情况下,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员无异议的,也可少
于三日,也可采用其他通知方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席拟订,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送达全体委员。
      第六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在任
何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须有一票额外的或
决定性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亲自出席,不得
代理。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
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另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如果存在
两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主持;主席缺位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
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
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列席会议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
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在会议
通知上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全
体委员同意临时增加会议议题或事项后,方可对其进行审议和作
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应董事长的邀请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主席,或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另一名委
员或其授权代表在年度股东会上回答提问。
   第七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
并制作会议记录,委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各位委员应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
字。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书面文件应提供给全体委员以作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通
过拟调整公司薪酬政策预案后,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应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地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将按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于公司及上
市地交易所网站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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