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主体 董事会办公室
生效时间 2025 年 12 月
制度类别 ?公司治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度
历史版本信息 2016 年 10 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
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
效实施,确保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业务线、子公司(以下
简称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要求建立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制度,明确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信息范围、流
程等。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制度
执行。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系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
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根据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及上市监管的规定,如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可申请豁免或暂缓披露。豁免或
暂缓披露信息需同时满足境内及香港地区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以下内部审批流程:
(一)触发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时,公司各
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提交
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
档,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相关
监管部门。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
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应当根据公司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惩处措施,并有权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
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从其规
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