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5-089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 股 42,734,227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11.45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额为人民币 480,064,716.11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59 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
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已在商业银行开设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7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3,646,186 股,发行价格为 16.5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25,434,992.7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8,729,414.36 元(不含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705,578.36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00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已在商业银行开设 2022 年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的情况,从
审慎投资和合理利用资金的角度出发,拟终止“惠州充电桩磁性元件智能制造项
目”“安徽光伏储能磁性元件智能制造项目”以及“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并将前述项目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17,391.16 万元用于越南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并在越南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上述募集资金余额的利息也将一并投入到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三、境外投资主体设立情况
(一)新加坡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弘廷”)
要活动)。
(二)越南子公司
名:弘廷科技(越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越南弘廷”)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近日,“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孙公司越南弘廷在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市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新加坡弘廷、越南弘廷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市分行及持续督导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如下:
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投项目 币种
余额
深圳可立克科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行
弘廷科技新加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新加坡分行
基地建设
弘廷科技(越南)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胡志明市分行
弘廷科技(越南)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胡志明市分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甲方 2:弘廷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实施
主体”)
甲方 3:弘廷科技(越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募集资金实施主体”)
“甲方 1”与“甲方 2”与“甲方 3”合称“甲方”
乙方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业银行”)
乙方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商业银行”)
乙方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市分行(“商业银行”)
“乙方 1”与“乙方 2”与“乙方 3”合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
订)》的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 1 已在乙方 1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443066058015003869051 ,截止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该账户仅在甲方 1 在乙方 1 开设的专户、甲方 2 在乙方 2 开设的专户和甲方 3
在乙方 3 开设的资本金账户之间划转,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要求,监管职责应由丙方履行,不得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已在乙方 2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甲方 1 在乙方 1 开设的专户、甲方 2 在乙方 2 开设的专户和甲方 3 在乙方 3 开设
的资本金账户之间划转,不得作其他用途。
甲方 3 已在乙方 3 开设直接投资账户(以下简称“资本金账户”)及外债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本金账号为:889000000032633,专户账
号为:889000000032659,截止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上述两个账户的余额均为 0
元。鉴于境外募集资金在越南监管体系下统一认定为外债,且根据越南国家银行
的规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必须汇入资本金账户,因此,甲方 3 的资本金账
户除可接收投资项下的出资汇入外,还可接收甲方 1 或甲方 2 依据本协议汇入的
募集资金(外债)。甲方 3 的外债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接受自其资本金账户划转
的外债资金以及支付 “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项下的相关费用,不得作其他
用途。
甲方 3 的资本金账户以及专户的使用须符合越南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
及监管事宜。
第三条 甲乙双方(甲乙 3 除外)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 3 必须严格遵守与越南业务(包括与该专户有关的所
有事项及其交易)相关的所有越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则。为免疑义,本协
议项下境外各方应在不违反其各自所在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
下,遵守前述对其适用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在其所在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的,应在申请查询时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甲方、乙方或丙方中的任何一方的任一机构如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
偿责任。
如果乙方任一机构(包括乙方 1、乙方 2 或乙方 3)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
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该违约机构所开立的
专户。
如甲方任一机构(包括甲方 1、甲方 2 或甲方 3)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对甲、乙、丙三方全部机构自行终止。甲方应负责按
照各相关主体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时通知乙方并完成前述变更事项的全部手续。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董事】或
其有效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的持续督导义务自其法定的持
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各方承诺并保证:
本协议项下由各方提供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
系方式、授权代表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持有效;
各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代表人均已获得充分、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授权,具备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限;
如因信息不实、授权无效或授权瑕疵导致本协议履行受阻或造成损失的,由
提供不实信息或授权存在瑕疵的一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出于方便本协议理解需要,
本协议中的“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
湾地区法律),并据以解释。为免歧义,本协议项下境外各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时,不得违背其所在地法律、法规及强制性监管要求。
在出现冲突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适用规则,并以不违反所在地法律为前
提推动协议义务的履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
订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深
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本协议采用中越双语文本,如中越文本存在不一致或歧义之处,
中文文本将为优先解释和适用。
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