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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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 在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光明区光电北路 368
号开立医疗大厦一楼 12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件以及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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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219,547,75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2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证
券交易所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8,277,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
事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及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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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238,051,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4%;
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503,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7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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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0%;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
同意 235,878,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4%;
反对 2,368,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30,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937%;反对 2,368,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77%;弃权 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6%。
同意 235,867,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90%;
反对 2,380,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1%;弃权
份总数的 0.01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20,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377%;反对 2,380,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12%;弃权 2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同意 235,867,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90%;
反对 2,380,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1%;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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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01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20,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377%;反对 2,380,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12%;弃权 2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同意 235,869,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96%;
反对 2,381,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21,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451%;反对 2,381,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66%;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
同意 235,866,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82%;
反对 2,384,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18,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275%;反对 2,384,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26%;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
同意 235,872,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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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反对 2,378,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8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24,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611%;反对 2,378,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990%;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
同意 235,872,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0%;
反对 2,374,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25,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638%;反对 2,374,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776%;弃权 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6%。
同意 238,052,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
反对 19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504,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92%;反对 19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1%;弃权 3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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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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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王 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刘洪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