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8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1,170,214,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54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226,498,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927%;前述“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 1,022,737,197 股
股 份 表 决 权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586 人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
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69,333,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6,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647,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反对 6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75%;弃权 226,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45,723,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2,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37,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37%;反对 23,907,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535%;弃权 582,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45,747,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5,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60,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949%;反对 23,871,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590%;弃权 595,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45,727,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2,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40,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425%;反对 23,884,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938%;弃权 602,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169,367,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8,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68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09%;反对 6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9%;弃权 178,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