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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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沪中豪(2025)法见字第 36 号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晨律师、刘赛
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
对该项事实的认识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意见。本法律意见不涉及本次临时股东会提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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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
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并对本次临时股东会依法见证
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
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
(以下统称“指定披露媒体”)以公告方式在规定提前时间刊登了《上
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并将如下事项通知登记在册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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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临时股东
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于上海市虹口区同嘉路 79 号“上
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3 号楼 3 楼报告厅如期召开,并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长王晓秋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经半
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华恩德先生主持会议。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的 9:15-9:25,9:30-11:30,
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915,725,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8.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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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
东、委托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
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到会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
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题具体内容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上海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资料》等有关信息中予以充分
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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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公司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
内容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全部议案
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并按相关规定共
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统计表决结果数据并经核查确认。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议案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中国远
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中,没有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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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7,173,43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2.1756%;反对123,342,083股,占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7.7490%;
弃权1,200,50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的0.0754%。
公司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7,337,02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2.1859%;反对123,401,083股,占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7.7527%;
弃权977,909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的0.0614%。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226,440,139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8802%;反对8,655,953股,占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051%;
弃权1,209,20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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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0.0147%。
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通过。本次临时股东会议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审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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