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9: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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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汽车”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为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跨国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在遵守国
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公司运用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管理汇率波动导致的利润波动风险,以保障财务安
全性和核心业务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管理原则如下:
影响;
益为目的;
  (二)交易金额
  公司 2026 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预计在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
超过人民币 4 亿元,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在任一时点不超过人民币
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直接或
间接使用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远期、外汇掉期、利率掉期及其他衍生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交易。
  (五)交易期限
  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交易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度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2026 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业
务,预计在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
金和权利金上限在任一时点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交易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
述额度及业务期限内负责具体实施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等
法律文件。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等损失的风险;
业务损失的风险;
和信用质量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务出现亏损时,由于保证金账户中资金无法维持金融衍生工具头寸,而导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值为目的,合理管理金融衍生工具持仓规模。在交易工具的使用上严格遵循交易配比、
反向对冲,平衡损益、简单性和系统性等交易原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强化公司金融衍生品风险内
部管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管理制度办法和流程,清晰界定业务交易
审批和执行层面的权责划分,严格分离内控、交易、会计核算岗位人员,确保每一笔金
融衍生工具业务交易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经营规范、与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交易对手及代理机构;
操作;
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拟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以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
率波动对公司跨国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为目的,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
会根据当前市场汇率走势和波动性预期,择机在预计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业务。
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适用条件   □是 否
拟采取套期会计进行确认和计量                       □是 否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予以计
量与确认,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定期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相关科
目中。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拟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以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
率波动对公司跨国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为目的,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有效的风险
控制措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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