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发证券”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清越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对公司 2025 年 1 月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
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持续督导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刘世杰、赵瑞梅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5 年 12 月 15 日-2025 年 12 月 26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刘世杰、赵瑞梅、王子威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情况、关
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董监高行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行为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披露文件;
等,获取大额募集资金使用凭证;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清越科技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查
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对公司董
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公司建立了必要的治理制度,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到
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清单和对外披露的公告,核查公
司是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再设
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下同。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
披露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内外部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和管理场所,核查了公司与关联方的
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
和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与募集资金使用
相关的三会文件,获取了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网银电子流水、银行日记账和大
额募集资金支出原始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
露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访谈了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获取了三会会
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
资等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
对外投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经营状况
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 4.76 亿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减少 13.64%,主要原
因系公司电子纸模组销售较去年同期有所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4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0.49 亿元。现场检查人员
查看了公司主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场所,获取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对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主营业务、业务结构和经营
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业绩存在持续亏损。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持续督导机构对清越科技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清越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披露了《清越科技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
意见或决定。持续督导机构高度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将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公告
义务。持续督导机构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包括募集资金管理、股票买卖、大额资产交易、
兼并收购及对外投资等重点事项在内的规范运作和合规经营管理。
此外,持续督导机构还关注到公司披露了《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
际控制人撤回股份回购提议及自愿承担未来上市公司一定范围民事赔偿额的公告》,为
担保承诺事项的履行,高裕弟先生同意将其通过昆山和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持的公司
理进度,并履行相关公告义务,同时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公告
的内容履行相关承诺。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硅基 OLED 显示器生产线技改项目”和“前沿超低功耗显
示及驱动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为 2025 年,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硅基 OLED 显示器生产线技改项目和前沿超低功耗显示及驱动技术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投入进度分别为 65.30%和 50.80%。
持续督导机构高度关注上述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若上述募投项目需要延期或结项,
督促公司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募投项目在 2025 年结项,督促公
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合规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三)子公司义乌清越进项增值税转出事项
公司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已披露上年年度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
及处理情况。2024 年 12 月,义乌清越经税务部门沟通指导后,将原 2023 年 5 月通过增
值税留抵抵欠税款方式缴纳的税款调整对公账户转账支付,并恢复了对应的留抵进项税
额,金额为 4,441.99 万元。
公司已在《董事会关于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中说
明了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消除情况:“上述税务事项已在 2023 年度解决,对
强调事项的性质,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
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中说明了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
消除情况:“上述税务事项对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
务报表并非至关重要,不再具有强调事项的性质,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
及事项在本期消除。”
持续督导机构高度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如公司后续涉及相关整改或信息披露
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将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公告义务并及时报告。
(四)清越科技参股企业枣庄睿诺涉及一起可能存在的合同诈骗事项
持续督导机构已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清越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
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文件中披露清越科技
参股企业枣庄睿诺涉及一起可能存在的合同诈骗事项。该事项正处于进展过程中,尚未
有最终结论。
持续督导机构高度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将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公告义务。
(五)公司业绩持续亏损及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机构高度关注公司前三季度业绩持续亏损的情形以及 2025 年全年业绩情
况。持续督导机构提请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尽快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持续督导机构提请公司持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提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成员的合规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关于清越科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已就相关情况向证券监管部门
及上交所汇报。除上述事项外,本次现场检查暂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
交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支持。本次现
场检查为持续督导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
司建立了必要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内外部规定;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
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
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业务结构和经营
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前三季度业绩存在亏损。
此外,持续督导机构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的
相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世杰 赵瑞梅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