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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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
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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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
圳监管局。
  第十一条 公司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不能
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
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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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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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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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四)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五)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六)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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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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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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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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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已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及《股票上市规则》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
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但如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
务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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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
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
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 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
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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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 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
进行补充完善。
  (三) 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
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
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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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归集上报敏感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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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
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
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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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九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审议该制度所述及的重大事项之前不得把该事项提
交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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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三) 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一)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编制、披露等各
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等。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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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及
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
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
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
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财务及会计核
算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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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九条 以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九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
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
违法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九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办法应当依据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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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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