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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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
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控有效运行、保障企
业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
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
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或人员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通过运用系统规
范的方法,对本公司及所出资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
效、重大项目、内部控制和廉洁自律等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工作。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
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本着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
展工作,发挥审计监督、评价和服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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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完善内
部审计体制机制、审计方式方法,聚焦公司发展战略,紧扣发展
质量与效益,坚持问题与风险导向,防止舞弊发生,促进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资源有效利用和资产安全完整,在查错纠
弊、决策支持和价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作用,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与有关决议得到遵守,为公司实现各项目标提供有效保障。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公司保
密管理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秘密,采取
必要措施,有效防控失泄密风险,妥善应对失泄密事件,避免国
家利益和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机制
  第七条   公司党组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
完善党组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
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指导内部审计工
作,包括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
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并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
度任务、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
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
评价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成效。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
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经营班子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监督,
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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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
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
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
部门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
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
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应当具有岗位所需专业
技能、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内部审计岗位视需求设置项目经理、
项目主审、项目助审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
会计、审计、法律、信息化、工程等审计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命、替换或解职,需经公司主
管审计领导负责考核提名,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集团公司
审计部备案。其他审计人员任命、替换或解职,由审计部负责人
考核,按公司考核程序报批执行。审计部的日常工作向公司授权
主管领导汇报。特别事项和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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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
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
员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客观判断的,应
当采取回避原则并向上级报告: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六)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判断且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五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工作职权,受国家法
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干
预、拒绝、阻碍审计人员行使其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尽职守、
坚持原则。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
审慎性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均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审计工作中获取
的全部信息、审计工作记录、内部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等
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他任何无关方提
供、展示或透露,亦不得非法使用或利用其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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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本公司预算。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推动内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
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对所属企业确保每五年至少轮审
一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办法与流程,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按照审计委员会批复
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内控 18 项指引要求,组织对公司及
所出资公司政策制度流程的执行、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
效、重大项目、预算执行、内部控制和廉洁自律等有关经营管理
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三) 负责在公司授权审计的管理人员调岗、转岗、升职、离
任(包括公司解聘、个人离职)等职务变动时,对其任职期间的
职责履行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所辖部门管理情况等方面进
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 组织对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
务计划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五) 组织对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开展
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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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资产、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
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
  (七) 组织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八) 对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咨询活动,咨询活动是指针对内部
控制、风险损失防范等审计相关的业务,提供审计建议以及相关
的咨询服务,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运作效率。咨询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开展政府相关部门、集团公司检查,审核要求中涉及审
计方面的建议、制度、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九)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
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十) 其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高管层安排的各类
专项审计,查明事实并提出改善建议。
  (十一) 负责跟进各类审计缺陷的整改,安排跟踪审计,对内
控缺陷及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实施审计。
  (十二) 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加强内部监督协
同,发挥监督合力。
  (十三) 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和
负责长效机制建设。
  (十四) 负责内部审计中介机构的聘用、审计质量的监督和变
更。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的工作规范与外包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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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制。
 (十五)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信息化的建设和维护。
 (十六) 负责组织对公司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
素质。
 (十七) 负责协调集团公司、外部第三方审计开展工作。
 (十八) 企业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上级公司审计部门报
告内部审计工作有关情况。
 (十九)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向上级公司
审计部门备案: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业重大偏离、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
等专项审计报告。
计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
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主责主业状况、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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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
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二)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三) 查阅公司信息平台的有关信息;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
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制定、修订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 提出缺陷整改、规避风险、防范舞弊、提高效益、减少
损失浪费等方面的建议;
     (七)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重要内控缺陷、违规违纪等问题
及时报告,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违法乱纪事项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等;
     (八)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 为了有效履行内部审计活动,必要的经费和预算应当予
以保证;同时,审计部应被授予如下权限:
项目和审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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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内部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
审批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须按被审计人的管理层级,取得
公司管理层的审批授权。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项目可采用自行审计或项目外包方式。
采用自行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确定
审计人员、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编制审计方案,报经部
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用外包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应依据公司采
购管理相关规定,与选定的审计项目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
审计部门应指派专人对所聘请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督
导,并对事务所提出的内控缺陷组织会议,跟进缺陷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
审计,审计组视项目需要,可报部门负责人同意调整通知书送达
时间),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管理层临
时委派的专项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的同时送达。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
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审计组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
审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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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
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
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的方法获得必要
的证据资料。审计人员应对获得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
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
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审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
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访谈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
证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程序,健全分级
复核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内部交流与质量检查工作。审计委员会
可适时引入外部机构,对审计资源、人员能力及工作质量等开展
评估。
  第二十九条   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及违
规违纪事项,应及时向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向主
管领导请示是否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
关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说明、解
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三十一条   项目助审人员应该在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整理
分工负责的相关资料,项目主审应在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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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初稿在项目组内部沟通达成一致或者随同小组意见一并
提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一日内项目经理或
项目主审形成交换意见稿,通过电子邮件正式送达被审计单位征
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五个工作日内,
向审计部回复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则视为无意见。被审
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与审计组达成一致时,审计组
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同时提报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若达成一致意见则形成审计报告正稿留存。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应连同审计报
告一起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公司或下属公司协
助的,有关单位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
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
请审计部主管领导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
意见、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根据审计
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
作的一部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
计档案。包括不限于: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
结论意见及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被审计人同意书和
述职报告;主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整改
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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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对已归档的电子或纸质审计档案进
行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在本部门保存时间不得低于十年(国家或
者上级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其中的涉密信息必须符合保密存储
要求。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档案原则上仅限于审计部内部使用。
公司其他部门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阅审计档案,须经审计
部负责人批准。所有查阅或借阅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确保档
案安全。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污损,必须保证档案
的原始性、整洁性与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
导审定后,须提报公司党委审议。内部控制自评报告须提报董事
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级别,需根据事项性质及
公司规定,将报告报送相应层级审议。最终,审计部门依据审批
结论下达审计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所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
计监督并对重大审计问题约谈被审计单位,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
计结论和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及内控缺陷进行整改,并要求被审计
对象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长效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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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
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
性、倾向性问题出具专题报告,整改报告或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
内予以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所在企业领导班
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日常审计监督管理工作中,违规经营事
项线索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采取一事一报原则。违规经营事项
线索,依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移送公司追责
工作办公室;违纪违法问题,依据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
移送相关制度,移送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纪检部。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加强与纪检、巡视巡察、组织人事、
财务、法律风控、质量与运营管理部等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贯通
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
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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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推诿整改、虚假整改和屡审屡犯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且造成不
良后果。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
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内部审计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
查实存在重大工作过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
人员,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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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
定其他内部审计工作细则与流程的依据。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内
部审计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
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审计部进行修订完善。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批准之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深科技总发[2023]1 号《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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