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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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法规和《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对话,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全面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
解、互相尊重、保持沟通的良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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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 健全日常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机制,提高公司透明
度,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
构;
  (四) 通过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使公司真正成为广大投资者可以信赖、
值得投资的上市公司,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
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
大并购重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
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
息;
  (四) 企业文化和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非经济性事项;
  (五) 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3 年。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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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公开披露的信息经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公
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和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分工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及各
参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积极
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书
面材料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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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公司有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高管人员
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四章   投资者的接待与推广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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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析师说明会及投资者见面会、推介会、沟通会;
   (四)接待来访;
   (五)现场参观;
   (六)电话咨询;
   (七)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八)路演;
   (九)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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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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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及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
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查验身份,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
书(附件一)。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董事
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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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亲笔签字确认,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发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公司应依据相关对象所签署承诺书要求相
关主体承担责任,并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要求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互动易的问答回复。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
至互动易。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上接收
到的投资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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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
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
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
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
互动易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
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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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及未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或损失(包括声誉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
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或损失(包括声誉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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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订、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 11 页 共 11 页
附件一:
                调研承诺书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贵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未经许可不与贵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取的贵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司同时披露
该信息;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推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的资料;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时,
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贵司,并保证相关内容的客观真实;如前述文件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等其他贵司要求修改改正的内容,本人/单位承诺立即改正;
由此给贵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为,该等人士已与本单位(或研究机构)签署有效的保密协议,本次调研活动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所获取的信息受该保密协议的约束。
               (注: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名义签署的承诺
书)
  承诺人签署(单位应加盖公章):
  姓名:            所在单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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