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9:05: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
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第 1 页 共 8 页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如违规将其
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 2 页 共 8 页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第 3 页 共 8 页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第 4 页 共 8 页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第 5 页 共 8 页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 6 页 共 8 页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
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发生变动应填报申报表,详见附
件。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 7 页 共 8 页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持 股 变 动 申 报 表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或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
在二级市场 买入/卖出深科技股票                 股,均价为      元。
   截至目前, (姓名) 持有深科技股票                    股。
   特此申报。
   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人:
                                     日 期:
                 第 8 页 共 8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深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