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9: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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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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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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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 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
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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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
所需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
方式进行通知,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期限;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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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形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
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如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
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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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予以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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