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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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
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 ESG)绩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
ESG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一名。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管理工作组及可持续发展工作
组,投资管理工作组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皆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
分别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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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进行审议,同时对公司 ESG 愿景,战略目
标、政策制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监督、检
查、并评价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 对公司重大 ESG 相关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
意见;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根据有关规定,议案内容需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将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一)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管理工作组上报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管理工作组;
(三)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向可持续发展工作组提交年度 ESG 报告,ESG
相关重大投资等事项情况和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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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的书
面提案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
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管理
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的,表
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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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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