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 爱玛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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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标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
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
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
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原因,认定责任,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以下问题:
  以上书面材料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
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
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的差异超过预告业绩
如超出此限,或向下浮动,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金额(上限金额
不应超过下限的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
“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严重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或同时适用。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并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和
修正的原因及影响,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
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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