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进行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涉及
需要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同时填写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
审批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认为该等信
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审核和办理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手续;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规定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
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
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途径与方式
附件 2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3: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类别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