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
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
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
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
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披露前5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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