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资本: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8: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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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风险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中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效率性,以及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完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标是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协助
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
实现。
  第四条   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审计监督机制。公司各部门、
各级控股公司及占主导地位的参股公司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需要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细则,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和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参与考核内部
审计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
事长直接领导,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统筹下属各级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控股的下属各级
公司可视情况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兼职内审人员,接受公司审计监察部的业务管理和监
督检查,并定期向公司审计监察部报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应关注的重大事项、重大
风险或异常交易等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
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和工作细
则。
  (二)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和监管要求,定期
组织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通过各类内部审计活动定期对公司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向公司
提示重大风险、提出应对建议。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有效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公司建
议改进措施。
  (五)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
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及公司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重大招标、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异常交易及其
他重大经济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对相关事项的合理性、相关性和效益性进行审
计评价。
  (九)对公司经营活动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配合监管及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十一)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在必要时对
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参股公司开展审计。
  (十二)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投资决策、投资方案实施、投后管理等进行审计监
督和评价。
  (十三)跟踪、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重大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进
行后续审计。
  (十四)向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各级公司提供必要的战略、管理、风控、内控、
税务等各类咨询服务。
  (十五)对公司各部门及其人员和下属各级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廉政、
效能情况实施监察。对监察对象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内部制度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十六)对经营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对企业管理效能、效率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配合纪检部门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调查。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审计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公司审计监察部以下权限:
  (一)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
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实施内部审计。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经营情况、会计资
料等所有文件和记录,约谈相关人员。
  (三)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相关的各种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活动。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侵害公司利益和阻挠妨碍内
部审计工作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或线索,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七)要求有关单位在接受外部检查或审计时,及时与公司审计监察部沟通审计情
况,并书面报送审计结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应考虑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风险、管理需要,结合法律法规要
求、公司制度规定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等因素,对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可通过实施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复
核等多种审计方法,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
种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工作时,工
作程序应包括:制定《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审计质量复核、
审计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后续审计、建立审计档案等。
 (一)审计组应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的基础上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具体《审计方案》,并报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复核。
 (二)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
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
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内部应当对审计工作实行分级、分段督导审核,以
保障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实现审计目标。审计人员应当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记录审计过程,取得审计证据。
 (四)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在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意见前,应对审计工作底
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
 (五)在编制《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支持《审
计报告》。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
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
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审计监察部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经批准后,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
下达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之日起90日内对存在的问
题向审计监察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七)公司审计监察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后,应对重大问题审计意见的执
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
 (八)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
  审计档案的内容应涉及实施内部审计事项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审计方案》、
《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反馈、权力机构的
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可以是纸质版或电子版形式的资料。
  审计档案应遵守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纸质档案保存1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每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
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需要,酌情将审计结果按规定移送或提供给人力资
源部。人力资源部对审计监察部提请协助的审计整改事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等,应当
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审计部。对于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监察
部可以在报请董事长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情形或者因内部控制程序存在重
大缺陷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报请公司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监察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约谈
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向董事长报告并提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五)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或整改情况失实的;
  (六)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公司依照
国家和内部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向董事长及
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应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
变化时,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提出修订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补充,由公司审计监察部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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