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
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和《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股票股利分
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利之和。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投资者关系管理互
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
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
于 30%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
较低原因的说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公司在相应期
间是否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
供了便利、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
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
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且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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