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机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8: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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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 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解释规定、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
      股子公司、持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
                《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七)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 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
      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 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
        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 明知错误, 仍不纠正处理, 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
       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 按新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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