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股份: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8: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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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
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君禾泵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企业发展部有关重大问题
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
专业化的研究讨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 3 位委员,其中一名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1 名独立董事和 1 名非独立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八条 除董事长以外,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公司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的修改方案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选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委员提议;
  (二)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
期和地点、会议议程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
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战略委员会
委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提交意见报告的,视为缺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为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
员的书面报告进行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
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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