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18: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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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浙江绍兴
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
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
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审查
本行内控制度与对外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提出外部审计机
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具体根据本行
《章程》执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本行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本行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相关人员出任审计委
员会监督员,协助履行职责,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部,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审计后的财
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
     (六)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
程序和财务状况;
     (七)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一)检查本行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本行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
关注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
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
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
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本
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本行财务,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本行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行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
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
罢免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本行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本行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本行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本行重大问题或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本行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本行审计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本行财务舞弊线索、经
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
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本行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
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
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
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本行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
召开会议。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以书面、传真、电邮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或拒绝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的议项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行其他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
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本行董事会指定的人员保存。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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