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5-051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元,合计人民币 2,755,595.30 元。
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华、阮*良等 109 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议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 民初 418 号,现将涉及的诉讼进展事
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等有关材料,涉及 10 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
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977,900.20 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
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5-051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粤 01 民初 418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
陈*华、阮*良等 109 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 2729003.27 元(各原告应获赔偿金额详
见本判决附表);
二、被告方炎林、李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钟飞鹏、郭汉鹏分别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债务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华、阮*良等 109 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共 37988.61 元,由原告陈*华、阮*良等 109 位投资者负担 11396.58
元(各原告应负担受理费详见本判决附表),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
炎林、李询共同负担 26592.03 元(钟飞鹏、郭汉鹏分别在 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以后,原被告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5-051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 民初 418 号。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