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62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
全资子公司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洁环保”)
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川 71 刑
终 4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汇洁环保于 2025 年 4 月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南检刑诉〔2025〕45 号),根据该起诉书,被告人汇洁环保,黄正文、
熊治刚、黄勇、郑东虎(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负
责汇洁环保公司污水治理过程中,干扰自动检测设施采样,篡改、伪造
自动监测数据,致使非法排放含氨氮、总氮污染物。
事判决书》(〔2025〕川 1503 刑初 59 号),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单位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
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缴国库。)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8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全
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进展公
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临时公告
近日,汇洁环保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川 71 刑终 48 号),相关判决如下:
维持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川 1503
刑初 59 号)对被告单位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判决,即被告
单位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
万元。
上述判决是终审判决,汇洁环保认为上述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存在错误,将在法定期限内采用提起再审、申诉、抗诉请求等救济措施,
请求撤销或改判内容如下:
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已生效,公司将依法采用提起再审、
申诉、抗诉等救济措施,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