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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公
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
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尽力安排独立董
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予以存档,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名。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公司聘请的外
部审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外部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外
部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以上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
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
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
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九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层汇报、实地考察、审计计划、与外部审计会计师
见面会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第九条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就整改方
案的进展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